【经典溯源】。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其意在于,诚信乃国家之珍宝,亦是百姓赖以庇护的根基。在金融领域,“依法求偿权”正是这一诚信理念的制度化体现——当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服务而蒙受损失时,有权依照法律获得赔偿,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拒绝赔付或拖延处理。

【以案说险】。

张大爷曾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一款“百万医疗险”。投保满一年后,他因心脏病住院接受手术,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万元。出院后,张大爷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然而对方以“未如实告知既往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张大爷仔细回想,投保时业务员仅让他签字,既未询问过往病史,也未对健康告知条款进行任何解释。张大爷随即投诉,经核查,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询问与说明义务,其拒赔理由不成立。

【古训今鉴】。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若在客户出险时百般推脱,便属“失信”之举。消费者若遭遇无理拒赔、拖延赔付或赔偿金额不足,可依循三步维权:其一,留存证据(包括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聊天记录);其二,投诉反映(拨打保险公司投诉热线、12378热线,或登录金融消保服务平台);其三,提起诉讼(必要时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