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器;衡量,是立世行事的准则。
——《管子》。
央视正在热播的法治大剧《重器》,回溯了我国法治从起步维艰到稳步前行的历史进程。“法之重器,一定要慎之又慎”,剧中这句台词意味深长,道出了司法工作所承载的厚重责任。剧集将五位法学院毕业生(陈一众、余高远、张丽慧、夏英杰、陆则铭)的个人理想与命运融入时代洪流,以一代人的沉浮与坚守,映照出中国法治建设从百废待兴到体系初成的曲折道路。
本期法眼看剧,让我们借由剧中故事,体悟程序正义,感受那份不可撼动的司法底色。
。剧情回顾。
1979年,高三毕业晚会上,杜晓辉当众拽走薛春燕,音乐老师徐钊上前阻拦,被击倒在地。陈一众上前相助,却因对方人多势众而被打晕。待他苏醒后得知,薛春燕在回家途中(城郊小隧道)遇害,后脑重伤且裤子被解开。案发后,民警将杜晓辉、徐钊、陈一众三人带回调查。陈一众被排除嫌疑;徐钊隐瞒事实、逃避罪责;杜晓辉因袖口沾有薛春燕的血液和体液、手部留有她的抓痕而成为重点怀疑对象。杜晓辉声称自己虽侵犯了薛春燕,但并未杀人,然而最终仍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含冤离世。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晓辉实施了杀害行为,也无法排除性侵与杀人并非同一人所为的合理怀疑,依法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其次,从定罪证明标准来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要件,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就本案来说,“杜晓辉以重击后脑方式杀害被害人”属于核心事实,必须有证据加以证实,并排除他人行凶的可能性,方能达到定罪标准。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满足该证明标准,无法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剧情回顾。
乡村教师乔至良在已婚状态下,与侄女魏三妹相恋,恋情曝光后魏三妹羞愤自尽。悲剧引发舆论声讨,乔至良被指控犯强奸罪,且致被害人死亡。律师李乡仔细核查证据,以亲笔书信等书证佐证二人系自愿交往,严格区分道德失范与刑事犯罪,当庭作出无罪辩护。然而在时代压力与舆情裹挟之下,乔至良仍被以强奸罪且致被害人死亡提起指控。更令人费解的是,依法履职的李乡竟被有关部门以“包庇罪犯、对抗组织、泄露国家机密”为由逮捕,只因他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连为他说了几句公道话的法律顾问处主任洪战胜和在法院实习的陈一众也一同被捕。危急关头,律师袁亦方临危出庭、力挽狂澜,以有力的法理思辨深刻阐明律师辩护制度的价值,抨击舆论断案、株连律师的荒谬逻辑,指出辩护权是防范冤错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石,最终为李乡洗清冤屈,也让人们看到了律师辩护的意义。
本案折射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一条款既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本案中,李乡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属于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责筑牢了制度根基,也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范冤错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
。剧情回顾。
年少冲动、行事草率的刘二林,花钱买了一把无弹夹、无法击发、毫无杀伤力的塑料玩具枪,又用面粉伪装成假毒品,本想与同村好友开个玩笑、佯装讨债。因夜色昏暗、视线不清,他一时认错了人,将过路行人误认为同乡,手持玩具枪抵住对方后腰假意施压。这一行为举止失当,确实有过错,但本质只是年少嬉闹的不当玩笑,并无真实凶器,更无非法劫财、暴力抢劫的主观犯罪故意。然而受当时司法理念的局限,这起普通闹剧被过度拔高定性,公诉机关以持枪抢劫罪这一重罪对其提起公诉。关键时刻,在法院实习的陈一众为查明案发缘由、核实认错人的关键事实,多方寻访、辗转查证,最终找到已意外离世的来顺生前照片,通过样貌特征细致比对,锁定案件关键疑点、还原完整事实真相,及时避免了一起冤错案件的发生。
本案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作出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明确了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具体到本案,对刘二林行为的评价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主观角度看,刘二林的主观意图是与朋友开玩笑,其内心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从客观角度看,刘二林手持玩具枪抵住他人后腰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看似带有一定胁迫性,但其行为本质是玩笑嬉戏,并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综上所述,刘二林的行为缺乏抢劫罪所需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了定罪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有效防止了冤错案件的发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人权的充分保障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供稿。
政治部 刑事审判庭。
。作者。
赵贺南 彭奕。







